Page 298 - 《青白江年鉴(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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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字表述要求严谨朴实、简洁流畅,不用模糊性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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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w ” “ m ” “ m ” “ k g ” “ 95# 汽油”。
4. 行文中一般不夹杂使用数学符号,如 “ = ”“ > ”“ H 2O ”“ CO 2
这些符号在行文中,应用汉字分别表示为 “ 等于”“ 大于”“ 水” “ 二氧化碳” “ 千瓦” “ 米” “ 平方米” “ 公斤”
“ 95号汽油”。
5. 行文和表格中尽量不使外文缩写名称;如必须使用的,则应在该条目或表格中首次出现时,需用中文
或外文全称注明。
第十二条 语句
1. 写作。开门见山,据实而录,不带感情色彩,事实说完戛然而止。
2. 句式。宜短不宜长,不戴帽子、不穿靴子、不必铺陈。
3. 结构。每句话要求结构完整,特别要注意不能省略主语,是全区性的工作,其主语应写明 “ 青白江
区”;是某主 ( 承)办单位开展的工作,其主语应写明具体单位名称;是某一事实,其主语应写明行为或事件
的主体名词。
4. 修辞。一般只在句式方面,可采用对照、排比、反复等修辞方法。
5. 措词。讲究选词通俗、简明、准确、晓畅,不用繁丰、藻丽、含蓄的形容词等附加成份;用词注意公
开性,不含糊其词,经得起推敲;崇尚简洁明快、形象生动的风格;对于新造词语,如 “ 两区一极”等要加
以简要注释,或在文章中表述其含意。
第十三条 表述
1. 称谓
( 1 )条目行文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不使用第一、二人称。不用 “ 我们” “ 我市” “ 我县” “ 我局” “ 本区”
“ 本县”“ 本局”“ 来青白江”“ 来校”等,应写明具体的主 ( 承)办单位名称和 “ 到青白江”“ 到校”等。
( 2 )人物一般直称姓名,后面不加 “ 同志” “ 先生” “ 女士”等称谓或褒贬词,但可在姓名前加职务或在
其后加职称。
( 3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机构名等以新华社译名为准译为中文,视需要括注外文;国内的以地名
管理部门命名的为准;历史地名与现今不同的,现地名管理部门又无对应规范的,以历史原名为准;香港地
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不可与国家并列。
( 4 )对华侨、华人等人士,以 “ 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称呼为准;涉台
用语遵照中共中央台办、宣传部、外宣办联合下发的 《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执行。
( 5 )部门、行业、单位等各种名称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其后在同一稿件中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条目标题可用简称。简称为全称缩略而成,以通用、规范、易懂为原则,不使用随意生造、读者不明了或易
产生歧义的简称和缩略语。
( 6 )对极少数古籍引文和古代人名、地名,使用简化字可能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文字,应保留原用繁体字
或异体字。
2. 时间
( 1 )时间应写明准确的年、月、日,不用 “ 去年、今年、明年、当年、本年、本月”等时间代词,一般
不用 “ 几年来、近几年、以前、不久以前、当前、目前、日前、最近、现在、以后、以来”等概念模糊时间。
( 2 )在同一 “ 分目”中, [ 概况]条目已写明年份,其后条目不必重复;若多次出现 “ 与上年同期相比”
的,第一次应写明 “ 与上年同期相比”,其余的可简写为 “ 同比”。 ( 下转第 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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