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中指组)印发《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是在中指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全国地方志系统优秀成果(年鉴类)评审活动和中国精品年鉴打造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政治性、常识性、普遍性的常见质量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研究制定而成。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以推动年鉴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谋求全面提高年鉴编纂出版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二是强化顶层设计意识,通过有系统、有重点地对若干年鉴编纂出版质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增强《补充规定》对年鉴质量建设的引领、规范作用,为推动年鉴事业实现从“十三五”时期的全力解决“有没有”向全面追求“好不好”转变,持续巩固拓展“一年一鉴、公开出版”的“年鉴全覆盖”成果提供助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当前年鉴质量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突出强调若干具有操作性的硬性质量要求,进行明确的规范指引,着力于推动真正解决问题,切实提高年鉴编纂出版质量;四是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坚持能够达成共识的先进行规范、暂时难以达成共识的不强求规定的方法,确保以共识带动质量规范建设。
《补充规定》共25条,包括编辑说明、地图使用、图片选用、重大选题报批、年鉴框架设计、特载收录、大事记记述、若干类(分)目记述、人物记述、条目选题选材与编写、表格使用、简称缩略语使用、封面版权页要求等方面。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相比,《补充规定》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补充规定》的印发,必将进一步规范引领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质量建设,推动提高各级各类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从而推进全国年鉴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年鉴事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印发《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指组字〔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中央军委党史军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年鉴)机构:
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实际,在《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基础上,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确保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质量,进一步提高年鉴编纂出版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年鉴编纂出版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年鉴应当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地域范围、时间界限、记述内容、类目设置、资料来源等事项,不致谢、不落款、不标注时间。
编辑说明应准确、精练,表述规范。
第二条 年鉴应当选用与记述年度相对应的本地区行政区划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须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标注审图号。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无审图号的地图。
第三条 年鉴应当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专题图片应当突出年度重大选题,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随文图片应当图文相符,图随文走,以图释文,不得用与记述内容无关的照片补白。
图片应当清晰,选图典型,构图美观。
图片文字说明应当简洁、准确,时间、地点、事件及摄影者姓名或供图单位等要素齐全。
慎用少用领导、会议照片,慎用少用签字、奠基、剪彩等仪式照片,慎用摄影、书法、绘画等艺术图片。除英烈外,一般不使用人物标准照。
第四条 年鉴刊载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照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第五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当参照相关分类标准,体现社会实际分工,突出本行政区域地情特点,避免照搬照抄。
经济部分框架设计,应当体现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和产业布局,突出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第六条 年鉴可采用特载等形式重点收录年度具有重大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资料,收录资料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第七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应得当,涵盖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不得以记述领导活动、会议活动等内容为主。
第八条 记述人大工作,应当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名称立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写为“人大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记述纪委监委工作,应当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并列设置类(分)目。
第十条 记述群团组织工作,一般以“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名称立目。不用“社会团体”“社会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名称。
以“人民团体”立目,应当记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可与民主党派放在一起记述。
以“群众团体”立目,应当记述上述人民团体和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第十一条 记述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将港澳台工作、港澳台交流活动和侨务工作归入“外事”记述,不得将港澳台人士和华侨、侨胞称为“外宾”;不得将港澳台同胞称为“华侨华人”、港澳台青少年称为“华裔”;不得将邀请、接待港澳台团体归入“海外联谊”或“海外联络”记述。
记述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在文字和表格中出现港澳台地区内容的,应当加“国家(地区)”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字样。
第十二条 记述法治内容应当以“法治”为名称立目,不得使用“政法”“法制”“司法”“公安·司法”等名称。
法治内容一般包括人大立法(省级年鉴、设区的市级年鉴)、政法委与综治、法治政府建设、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仲裁等工作。慎重选登案例。
第十三条 记述军事内容应当以“军事”为名称立目,不得使用“国防”“地方防务”或“地方武装”“武装”等名称。内容一般按省军区系统、驻军单位、武警部队排列,并经过内容涉及单位保密审查。
凡涉及作战和战备方案、规划计划、重要文件、体制编制、兵力部署、边防布局、军事行动、军队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部队番号、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重要警卫目标、国防动员潜力、国防和人防工程等文字、图片,应当严格保密,征兵人数、退役人数、军事单位领导名录、部队移防驻防、武器装备数量和技术战术指标、民兵实力、战时预备役编成、经费预算和投向等情况不得记述。
第十四条 记述民族、宗教等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记述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不得以“宗教活动”为名称立目。
第十五条 入鉴人物应当严格掌握标准,收录年度各方面代表性人物,如先进人物、新闻人物、革命烈士、逝世人物等。人物记述应客观、准确、公允。
第十六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当综合运用多种表现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两个以上条目构成一个分目。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年度特点、存在问题等;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基本要素齐全。
第十七条 年鉴条目选题选材应当注重资料的有效性、典型性、新颖性和连续性。
条目标题应当准确概括条目中心内容,文字精练,中心词一般应前置,不得使用总结式、口号式等表述方式。
第十八条 年鉴应当注重记述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一般不记述部门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不记述单位内部机关党建、宣传信息、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非主要职能信息。
第十九条 年鉴类目、分目、条目应当编排有序。条目编排一般综合性条目在前,单一性条目在后。
第二十条 年鉴使用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说明)等。表题一般包括时间、单位、事项、表种等要素。表注(说明)一般为表下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鉴不收录航班时刻表、高铁时刻表、公交车时刻表、特殊电话号码、公共自行车存放点等信息,不刊载文艺作品,不收录趣闻轶事,不收录与编纂者个人相关的作品或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年鉴使用简称和缩略语应当规范、统一。除通用简称外,第一次出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术语随文括注说明,不使用脚注或尾注。
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各委员会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其专名中含有“国家”二字,简称中不能省略;各部的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其专名通常简称为“××部”,不加“国家”二字。
第二十三条 年鉴封面设计应当遵守出版物规范,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应醒目。
年鉴名称如使用书法体,应当在适当位置注明题写者。
第二十四条 版权页记录版本信息应当完整。
版权页记录的年鉴名称、主管主办单位和编纂单位名称应与封面、扉页、编辑说明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